但修辞既能够帮助言说者成功说服听众接受一个正确的立场,也可能被言说者用作为以华丽词藻掩盖错误结论的工具。
修辞方法对于法官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论证方法,法官无论是在书面还是口头的法律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都应该尽可能的生动,以修辞唤起听众对判决结论的认同情感,强化论证的说服力。但在现代社会,这种主要基于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本身也开始受到控制,并逐步让位于信奉规则统治的观念。
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提出一系列的程序性论证规则,来解决审判过程中的以下难题:第一,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之间哪个应当被优先考虑。在法律纠纷的裁判过程中,正确认识不同正义观或价值观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发展进路影响下,修辞学只是和语言使用技巧、言辞修饰、华丽的修饰辞藻联系在一起,因而后世的批评家们更多关注的则是作为语言表达技巧的修辞术是如何被滥用的,而不是修辞方法的说服力。依照蔡琳博士的看法,在具体论证中,法官往往充分利用唤起情感的修辞技巧,并且在判决书中,修辞对论证具有构成性意义。然而,事实上,法庭纠纷的根源往往不是观念上的分歧,而是尖锐的利益冲突,法庭辩论参与者的目的是争夺利益,而不是合作寻求真理。
但理性论证后正确结论的接受又必须借助修辞方法的使用,修辞是说服他人接受某一正确结论的手段。程序则随之成为公正使用规则的显而易见的主要保障。但在现代社会,传媒的社会功能已不仅限于此,它在从一方向另一方传播信息的过程中逐渐延伸出来宣传、引导、监督等多种功能。
传媒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播技术手段的变化,二是社会职能的变化。真实的民意与经传媒再现后的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本身就是传媒在现代社会日益取得优势控制地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逻辑悖论,而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培养分析理论主张,大众传媒提供给受众的象征性现实在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大众传媒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的倾向性引导,会使人们头脑中所想象的主观现实与客观现实之间出现较大偏差。另一方面,它更多地以其自身在社会中的作用力影响着民众的价值选择、影响着政府的行为决策,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控制力量。
政治家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通过传媒影响民众思想、引导民众行为的巨大作用,传媒力量逐渐被看作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资源。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
传媒表达民意本身是一个民意再现的过程,经传媒再现的民意经常与真实的民意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13.李昌昊:《民意之概念检讨及其价值探寻》,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当某种更高权力可以从所谓的公共利益需求出发,要求传媒对社会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如司法权进行舆论"监督"时,也就意味着该权力也能够以同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制止传媒的自由表达与合法监督,借传媒之名非法干预司法过程。选举是一种较为正式的民意表达方式。
从词义上看,民意一词体现着主体的多元性。三、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失真 传媒控制下的信息传播过程对民众的教化、引导和制约作用,既可能有利于多元民意的正确形成和真实表达,也可能制约民意表达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致使民意表达失真,影响司法裁判过程对真实民意的考量。一旦这种狭隘的集体民意在网络中不能得到有效的理性引导,极可能由正常的讨论和质疑转化为恶意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从而使网络平台上的自由讨论演变为网络暴政。(当然媒体民意表达的最大障碍还来自于当前的新闻管理体制。
网络所代表的民意是有偏性的,具有网络知识和网络应用能力的人口群体与非网络群体有很大差别:高知识群体使用网络的比例高于农民和工人,经济富裕群体高于社会弱势群体,青年群体高于中老年群体。" 近几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周久耕事件、华南虎事件、杨达才表哥事件等,无不体现民众通过网络参与新闻事件议程设置的能力在不断提升,促进了公共权力运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
更为严重的是,各个媒体在披露与社稷民生有关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也形成了与政治一体化相对应的同质化现象,同样的信息层层播放、同样的信息反复报道,从中央到地方都发表着与国家最高权力中心几乎完全一致的话语。司法裁判必须坚持民意多元的基本立场,合理考量不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多元需求,才能使司法过程真正回应真实的民意。
这种理论认为,在大众传媒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存在着三种意义上的"现实":一是客观现实,即实际存在的现实,二是象征性现实,即通过媒体中介有选择性地传播给受众的现实,三是主观现实,即人们自己想象的外部世界的现实。有学者指出,"由于地处全国政治中心,北京报纸自然受到较多的政治影响,而且北京居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媒介更具有评判精神,通俗地讲就是北京的报纸读者'更不好伺候',这些是导致北京媒介公信力较低的客观原因。一个重视民意的政府是拥有合法统治基础的政府,一个忽视民意的政府将是失去统治合法性的政府。如长时间看电视的人对于社会现实的看法会更接近于电视中所呈现的景象,若电视中经常充斥暴力情节,人们会加重对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认识。从实践来看,民意多元化符合现代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客观发展趋势。中国传媒若要真实表达民意,必须回归多元,以其自身的多元化契合民意的多元化,才能够真实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 受卢梭人民意志论的影响,现今学者多认为民意是指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或意志。民主宪政精神的核心是依据宪法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在宪政框架下的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受同等保护,多元民意观念契合现代国家平等对待公民个体权利的宪政观念。
(3)放大效应,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现代传媒考虑受众的关注程度与市场的反映程度,不可避免地追求强烈的社会效果与市场效益,为此,传媒必然对某些事件较为关注,刻意放大这些事件的社会重要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传媒表达民意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传媒是民众与政府之间信息交流的中介,主要功能是向政府传达民意并监督政府行为。
司法不能被民意绑架,更不能被不真实的民意绑架。" 韩大元亦认为民意是"社会大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或某一政策表现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想法、意见和愿望。
10.参见钱超:《论民意表达》,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2页。但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我国法官的身份任命、薪水供给并没有直接的宪法保障,而是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部门,法官很难在个案判断时有效抵制因法院院长"指导"、人大"个案监督"、党委"领导"所带来的干扰,而且,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有权力最终决定个案判决的结果。这就如福柯所认为的那样,"现代媒体已经直接成为社会权力网络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系统,并同整个社会的权力网络保持不可分割的关系。四、民意失真在中国现有传媒结构下的加剧 上述传媒在现代社会中的控制功能,如果使用得当,会有利于民意的真实表达。
8.吴顺长张凤:《民意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因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判决的正当性是建立在被民众合理接受的基础上的,只有被广泛接受的司法判决才具有真正的正当性。
四是把民意默认为是正义的,是公共政策应当遵从的,而排除了并非正义的民意。所以,现代媒体的运作,既从属于权力网络的内在斗争逻辑,也从属于政治权力的斗争利益及走向,而且,还直接为权力斗争的需要,特别是为政治、经济及各种垄断势力的利益服务。
对多元民意的认可,就是对公民具体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的认可,多元民意观念有利于个体权利和少数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媒体并非有意却在事实上引导着公众不加思考地加入"刘涌该杀、不杀刘涌不足以平民愤"的议题讨论,形成绝对的优势意见,左右人们的判断,最终影响司法决策。
关键词:民意 民意表达 传媒控制 司法公正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民意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如法学中的"公众"一词,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法学中的民意在类型上也应有自然人民意、法人民意和其他社会组织民意,在数量上有全体民意、多数民意和少数民意之分。在这种优势意见的笼罩下,一些即使是有着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学者的理性评论,也沦为弱势的少数人意见,成为舆论攻击的对象。传媒传播各种信息的过程实际上起到了一种教化受众的功能。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委托山东省民意调查中心,就十一运会的举办在山东省进行民意调查,据十一运会组织者介绍,"大型民意调查,是全民全运理念的体现。尽管这一结果不一定完全反映真实情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某些事实。
6.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98页。首先,传媒的信息传播过程具有一定的教化功能。
根据现代宪政理念以及宪法规定,结合传媒历史发展过程,人们习惯于将传媒视为民众的喉舌,传媒发挥功能的出发点是民众,宣传的是民众的意愿,并以民众代言人的身份监督政府。它也可能促使错误的判断和决定更趋极端。